北京11月29日电 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(中组发〔2013〕18号)及配套答复意见明确,公职人员退休后未经批准经商办企业、从事律师等营利性活动的,将不再保留党政机关退休金等待遇,相关规定为从严管理干部、防范利益输送筑牢制度防线。

《意见》明确适用范围覆盖所有公务员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。核心要求包括,公职人员退休后到企业兼职(任职)须严格审批,退休三年内不得在原职务管辖地区、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,三年后兼职也需备案审核。经批准任职的,需转移行政和工资关系,彻底脱离党政机关待遇体系;经批准兼职的,不得领取薪酬、股权等额外利益,兼职数量不超过1个,任职年龄上限为70周岁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除企业任职外,公职人员退休后从事律师、个体经营、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,均纳入规范范围。答复意见进一步明确,退休后到企业工作除批准的外部董事等情形外,一律按任职对待,必须取消党政机关相关待遇。违规者将面临纪律处分,违规领取的薪酬需按规定清退,审批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,还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。

各地各部门已按要求开展违规兼职(任职)清理工作,限期纠正不合规行为并补办相关手续。相关规定的严格执行,有效遏制了退休公职人员利用原职权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,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。(军地新闻研究中心梁伟文副主任)

作者 军地网